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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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泸州市司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泸州市司法局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泸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泸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luzhou.gov.cn/)开设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泸州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及所属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其他方式

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目录编排体系。

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泸州市司法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泸州市司法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市司法局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统一由市司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司法局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市司法局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zhou.gov.cn/)或泸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l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

目前,泸州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网上申请、信函和传真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四)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工作机构: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1号7楼705室

 邮政编码:646000

 联系电话:0830-3190674

 传真号码:0830-3114538

 信息公开邮箱:lzssfj@163.com

 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节假日除外)

       三、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司法局有关部门或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举报。

  举报电话:0830-236640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司法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公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数据电文   ○信件  ○传真  ○其他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场阅读、抄录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经办人


受理时间

        

使用指南

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四十五条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申请表编号、经办人、受理时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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