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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对“行政复议中请求事项的列明和审查问题”答复中的问题
来信人 陈** 来信日期 2024-11-21
信件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以及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前提为行政行为已经产生,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或者以消极履职的方式产生一个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若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以上答复是指行政机关未实施行政行为,未对公民权利义务进行终局性的处分,当然不能提起复议,这个答复和申请人之前咨询的问题无关,请再次审查一下咨询人的问题。 在申请人之前提出的问题中,是已经确定了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只是由于被申请人不交付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文书,出现了不确定违法行为种类的情况,不知道行政机关到底有没好受理,但其存在违法行为是确定的,只是违法的形式不确定(即,若受理,未交付受理文书的行为违法。若,未受理未交付不予受理文书违法)若请求事项2属于“还未做出”的行政行为,那么请求事项1同样属于,那么将会出现不得复议的结论。请再次审查申请人之前咨询的问题。
受理情况
回复单位 泸州市司法局 办结日期
回复内容

       

陈先生,你咨询问题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感谢您对泸州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办理方式 电话回复,公开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