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整治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民为企办实事典型案例(第六期)
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1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地案件线索移送,获悉某地侦办的虚假广告案件中,涉案“成都军区专供酒”由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赴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企业对受托生产涉案专供酒事实予以确认。2025年12月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立案调查。
经全面核查取证,本案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受托生产含虚假军队专供标识白酒,后期重新包装涉案产品。2020年8月9日至25日,当事人接受四川某酒业委托,使用对方提供的原酒、瓶盒包装,生产标注“成都军区专供酒”白酒,成品全部交由委托方对外销售。该批次生产行为距离线索移送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不予处罚。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再次接受委托,对前述涉案白酒更换外包装纸箱,4月24日收取劳务费6000元。涉案产品无任何军队专供资质,包装标注“成都军区专供”属于食品标签虚假内容。依据某地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售价,按150元/瓶核算,本次重新包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0万元,违法所得0.6万元。涉案酒体经公安抽样检验合格,不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二是未依法建立食品原料、包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受托生产、换包全过程,未对委托方提供的原酒、包装材料落实进货查验,未记录原料、包材供货信息、批次、资质文件,未留存进货凭证,违反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法定管理义务。案件兼具从重、从轻减轻双重裁量情节。从重方面:涉案货值180万元远超2万元,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从重考量。从轻减轻方面:当事人仅提供生产、换包加工劳务,原料、包装、销售全环节均由委托方负责,在共同违法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成品检验合格,无食品安全人身危害后果。调查全程主动配合、如实供述、完整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从轻减轻适用情形。
2026年4月9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企业全面整改,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3.罚款18万元;罚没款合计18.6万元。同时同步开展行政合规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原料包材进货台账、标签审核内控流程,杜绝违规标注“专供、特供、军队相关”虚假宣传字样。
【典型意义】
一、严守涉军广告监管红线,严厉整治“专供酒”市场乱象。
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标注军队、军区专供、特供等虚假标识,此类商品借助特殊背景误导消费者、扰乱白酒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涉案企业作为本地老牌白酒生产企业,受托加工违规专供酒,存在标签管理重大漏洞。执法机关精准锁定后期重新包装、产生新违法的行为予以追责,对超追溯期的早年生产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严格恪守行政处罚时效规定,做到执法有据、尺度清晰。
二、落实分层裁量、柔性执法,兼顾监管刚性与企业发展温度。
本案存在情节严重从重情形,但充分考量企业次要辅助地位、无食品安全实质危害、积极配合调查等减轻情节,依法大幅降低罚款幅度,避免“一刀切”顶格处罚。
三、完善跨区域线索移送协同执法机制,提升市场监管办案效能。
本案由某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跨区域移送违法线索,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开展现场核查、对接刑事判决材料、固定上下游证据,打通跨区域案件线索流转、证据互认、联合处置通道,实现刑事查办与行政监管无缝衔接,形成打击虚假标签、违规特供酒的监管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