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部门动态>详细内容

部门动态

泸州市整治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民为企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五期)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29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重复生产销售过度包装月饼拒不改正典型案例


2025年9月30日、11月1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两级抽检线索,反映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查实,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复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纠正的违法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两批次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严重超标,均属于过度包装。当事人2025年9月1日生产礼盒80盒,单价37.5元/盒,全部售罄,销售收入3000元,抽检包装空隙率57%;2025年9月10日生产同款月饼礼盒150盒,单价37.5元/盒,全部售罄,销售收入5625元,抽检包装空隙率59.7%。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强制标准,月饼类产品包装空隙率上限为30%,两批次产品空隙率均超标准限值,属于典型过度包装。涉案两批次礼盒使用同一批次外购包装盒,违法情形一致,办案机关依法并案处理。

二、企业之前已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本次属于拒不改正。2024年10月10日,该企业同款月饼礼盒就因包装空隙率超标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全面调整包装设计,采购合规礼盒,杜绝过度包装问题。但企业未落实长效整改机制,次年中秋仍采购同款不合规包装盒批量生产销售,未履行包装合规主体责任,构成拒不改正违法情节。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全程配合执法询问,主动提交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包装盒采购单据、整改报告等全部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从轻裁量情形。办案机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量企业配合态度、涉案货值、重复违法情节、资源浪费与环保影响等多重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开展综合裁量,不简单顶格处罚,平衡监管刚性与企业经营实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对其拒不遵守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从轻处罚,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

一、区分初犯与重复违法,精准落实包容审慎差异化执法。

本案严格落实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要求,把握“首违轻教、屡违严管”执法尺度。针对初次轻微过度包装的企业,以责令整改、普法引导为主;对已被责令整改后再次生产不合格礼盒,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行政执法部门坚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绿色消费监管底线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结合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资料情节适用从轻裁量,不机械从重处罚,既彰显法律刚性约束,又兼顾食品生产小微企业经营压力,杜绝“一刀切”高额处罚,实现严格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

二、压实生产企业源头主体责任,破除“外购包装无需审核”认知误区。

本案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全链条合规义务,月饼礼盒虽为外购包装盒,采购、验收、使用环节的合规审查责任仍由生产企业全部承担,不能将包装不合规责任转嫁包装供应商。企业需建立包装入库查验机制,对照国家强制标准核查空隙率、层数、包装成本指标,从源头杜绝过度包装流入市场。同时警示各类节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整改通知书不是“一次性文书”,落实长效整改、常态化自查是企业法定责任,整改后重复同类违法将加重监管处置力度。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