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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整治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民为企办实事典型案例(第四期)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龙马潭区某美容美发中心违规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无证经营药品


2025年4月2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马潭区某美容美发中心开展日常现场检查,现场查获两类重大违法经营物品,同步固定现场笔录、扣押清单、产品照片等证据,于2025年4月27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实,该美容美发中心同时存在两项严重侵害群众消费安全、违反药化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经营未备案无标识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为规避消费者线下购买同款正规面膜,2025年3月25日私自定制1000袋无任何外包装标识“玫瑰籽海藻面膜”,附赠试用装10袋,产品单价17元/袋,总支付货款及运费17100元。2025年4月20日到货300袋存放经营通道,现场查获扣押305袋,前期已使用5袋,涉案产品总货值5270元。经向标注生产企业属地监管部门协查核实,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业务往来,涉案无标识面膜并非该企业生产,无产品备案凭证、生产资质、进货票据。当事人作为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负有化妆品经营者查验备案、索证索票主体义务,其经营无外包装、未完成上市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备案管理、经营查验相关规定。

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医用修复药品。

当事人自2023年底起,通过微信私下渠道购进国药准字“外用人表皮生长因子”,用于顾客祛斑、祛痣、晒伤后皮肤修复,既赠送顾客也对外销售。现场扣押库存药品14盒,前期已售出、赠送211盒,销售金额39804元,全部涉案药品货值合计41313.12元。当事人全程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经协查确认药品为正规药企生产合格产品,但生活美容机构不具备药品零售经营资质,擅自售卖医用修复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强制性规定。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两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置:针对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剩余未售出无标识面膜301袋,减轻处罚罚款6000元;针对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药品销售行为,没收库存药品8盒、没收全部药品违法所得39804元,减轻处罚罚款30000元。本案罚没款项合计75804元,同步向当事人开展化妆品、药品经营合规专项法治宣教,督促建立完善进货查验、产品台账制度,规范美容经营全流程。

【典型意义】

一、分层分类精准裁量,践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本案严格落实全市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要求,区分两类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监管风险差异化裁量处置。对货值较低、无群众人身伤害的化妆品违法,在法定处罚区间内大幅减轻罚款;对直接关系群众用药安全、无证售卖医用药品的高危违法行为,坚守药品安全底线予以惩戒。充分结合小微企业初次违法、主动配合、无危害后果等情节适用减轻裁量规则,既杜绝重罚轻教,也不放松药品安全刚性监管,平衡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双重目标,为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行业执法提供差异化处置参考样本。

二、厘清经营主体法定责任,破除“第三方/外购免责”认知误区。

本案明确两大行业监管红线:一是生活美容机构等同于化妆品经营者,无论产品自用、附赠、售卖,均必须核验产品备案、生产资质、进货凭证,不得采购、使用无标识、未备案化妆产品;二是经营资质不能转嫁、药品许可义务不可豁免,即便药品来源正规、产品质量合格,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生活美容门店一律不得购销医用药品,不得借皮肤修复名义变相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美容机构不能以“线上外购、他人供货”为由免除自身进货查验、资质核验主体责任,从源头压实经营者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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