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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整治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民为企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三期)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24 16:05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6年2月26日,古蔺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古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破碎车间部分传送皮带密闭不完全,原料库房、破碎车间密闭设施破损,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控制物料堆存、传输环节粉尘排放。二是2024年11月7日至2026年2月26日期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开展CEMS全系统校准,造成时段内在线监测数据无效,属于未保障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以无主观违法故意、已完成全部问题整改、手工比对监测数据达标、企业经营压力较大等为由,申请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研判,企业知晓CEMS定期校准相关技术要求,因疏于监督第三方运维单位落实规范,存在间接违法故意。第三方手工比对合格不能替代法定周期性校准义务,无法消除长期监测数据无效带来的违法后果,故对其减轻、免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结合违法情节,执法部门分类施策,对扬尘管控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自动监控运维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管控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未按规范维护、保障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相关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施精准执法。

本案严格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差异化处置。针对扬尘违法行为,结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完成整改等情节适用首违不罚,重在教育引导。针对破坏在线监测有效性、持续产生环境管理风险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杜绝“一刀切”执法,在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的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第三方运维不能转移法定义务。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不代表自身环保责任可以免除。企业应当主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强化对运维工作日常监督核查,严格落实CEMS周期性校准要求,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严防因内部管理缺位造成在线监测长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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