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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整治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民为企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粪污乱排污染环境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2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存在两类粪污违规处置行为:一是将约1吨养殖干粪随意倾倒在圈舍南侧林地;二是将约52吨养殖尿液直接集中消纳于2亩土地,粪污、尿液下渗渗入外环境,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畜禽粪污,致使废弃物渗出、泄漏。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影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完整固定全部违法事实。该行为同时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落实粪污收集、贮存、规范消纳法定要求。

2026年4月22日,执法部门向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列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与拟处罚内容,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该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但存在主观违规排污的情节,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其作出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直击农村畜禽养殖突出污染问题,压实养殖主体治污责任。当前农村中小型养殖场普遍存在粪污贮存设施不完善、随意还田、露天倾倒等问题,不少养殖户错误认为畜禽粪污属天然有机肥,可无限制就地消纳。本案中,该合作社直接倾倒干粪、大量尿液直渗土地,极易造成土壤肥力失衡、地下水氨氮超标,是农村面源污染典型违法行为。本案依法予以处罚,明确畜禽粪污并非可以随意处置,必须配套收集、贮存、防渗设施,规范消纳利用,纠正养殖户错误认知。

二是坚持处罚与整改并重,引导种养行业绿色循环发展。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执法部门以罚款惩戒倒逼其完善粪污防渗储存池、合理规划消纳土地、建立粪污转运台账。案件释放明确导向:种养合作社需配套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推行种养结合、限量还田模式,从源头杜绝粪污渗漏污染,助力农村水环境、土壤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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