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启动行政检查主体、人员、事项清理公布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5〕2号)要求,近期,市司法局将组织开展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清理公布工作,旨在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本次清理采取部门自查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的方式开展,清理工作将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清理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全面梳理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否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二是全面清理行政检查人员是否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是否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执法单位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单独进行行政检查等。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三是全面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四是清理形成部门的“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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