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6〕3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6〕39号
申请人:陈某强,男
住所: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人:雷某太,男
住所: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人:张某容,女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强、雷某太、张某容〈群众来信材料〉的回复》,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5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寄《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委向四川省委报告某工程违法违规案件的紧急材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转送单》,将申请人投诉材料(川建信收〔2025〕765号)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强、雷某太、张某容〈群众来信材料〉的回复》,其中载明:该工程已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已由原设计单位复核,并通过专家组咨询,省、市、区三级人民法院均已依法作出裁决,相关裁决书内容表明该工程已按程序验收合格,且建设程序合规。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答复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过处理,且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决。因此,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实质上属于信访性质,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