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5〕30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5〕303号
申请人:杨某亮,男
住 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泸公(交)行罚决字〔2023〕510500240086322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已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