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5〕28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5〕287号
申请人:司某丰,男
住 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邮政管理局
住 所: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康城路15号顺通大楼13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邮举告〔2025〕6号《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