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5〕29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5〕299号
申请人:吴某平,男
住 址: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泸州市卫生健康委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8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的《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回复》,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回复》,载明:“您对《古蔺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您应向古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同时,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古蔺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告知其应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