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5〕20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5〕203号
申请人:罗某洪,男
住 所:四川省珙县
被申请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的泸市监举报不立告〔2025〕第14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