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驳〔2025〕22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驳〔2025〕220号
申请人:吴某友,男
住 所: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泸公(交)行罚决字〔2022〕5105002400852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交)行罚决字〔2022〕5105002400852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
申请人称:2022年5月24日22时51分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E***9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处罚过重,违反比例原则。同时,在血样样本提取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检测结果存疑。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未通知申请人家属,未出具强制措施凭证,程序违法。因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4日22时51分许,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泸公(交)行罚决字〔2022〕5105002400852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公安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交)行罚决字〔2022〕51050024008520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