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5〕14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5〕143号
申请人:古蔺县茅某镇碧某村七组
住 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申请人:古蔺县人民政府
住 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府前街41号
第三人:祝某政,男
住 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第三人:古蔺县某林场
住 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撤证申诉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