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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文书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市府复决〔2024〕200号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市府复2024200

 

申请人: 牟道科,男

  址: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徐灵雪,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林瀚,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古蔺县人民政府

  址:古蔺县彰德街道府前街24

法定代表人:刘利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明雄,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古府土补决〔2024〕12号《关于牟道科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牟道科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称:一、涉案补偿安置决定未提供全部补偿安置方式,剥夺申请人选择权。涉案补偿安置决定土地现状调查程序违法,补偿项目遗漏,补偿标准偏低,无法确定是否对申请人补偿安置到位。三、涉案补偿安置决定未明确申请人户社保安置情况,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未经协商即将补偿款单方面转入申请人账户,“补偿安置到位”不能成立。五、涉案补偿安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故申请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已行使其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不存在损害其权益的情形。二、涉案补偿安置决定合法合理,保障了申请人合法利益。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依法社保安置,未损害申请人权益四、被申请人已依法、足额、合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补偿款已转入申请人账户。五、涉案补偿安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规。综上,涉案补偿安置决定合理合法,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古蔺县**社区*组(以下简称“涉案村组”)村民。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古府布〔2023〕39号)》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拟征收涉案村组等集体土地为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随后,征地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古府布〔2023〕52号)》。

2023年7月16日,征地部门与涉案村组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测绘机构对申请人土地和房屋进行测绘,征地工作组对其地上附着物、房屋构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2024年3月,征地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户家庭成员信息进行调查,显示家庭成员共计6人,包括牟道科、艾国霞、牟光伟、牟光湖、陈兴群、牟瑞雪。2024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前述土地征收方案。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古府布〔2024〕20号)》,申请人户土地及宅基地在征地范围内。

2024年517日,2024年9月29日,古蔺县土地统征中心通过泸州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申请人账户转入各项补偿款*元(含交地奖*元),并作出《领款通知》向申请人留置送达,通知其自行查收。

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遂作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对申请人补偿青苗费和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元、房屋拆迁费*元,并明确符合安置条件人口为6人(牟道科、艾国霞、牟光伟、牟光湖、陈兴群、牟瑞雪),货币还房安置费及综合补助*元,且将其应得款项转入申请人账户并通知其领取。涉案补偿安置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和途径。2024年11月4日,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涉案补偿安置决定。

另查明: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户家庭成员牟光湖与钟琴在贵州省仁怀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经查,钟琴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其户口原城乡分类为主城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古府布〔2023〕39号)》;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4.《关于申请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5.《关于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古府布〔2023〕52号)》;6.《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7.《茅溪中学2024年5月9日红线内分户明细》;8.《四川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房屋拆迁补偿表》《室外构附着物调查登记表》;9.《土地构附着物调查登记表》;10.《户信息详情》《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家庭成员结构调查表》《拆迁房屋安置人口调查表》;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379号)》;12.《关于古蔺县202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古府布〔2024〕20号)》;13.牟光伟、牟道科户地块最新影像和批复范围套合图;14.泸州银行转账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15.《领款通知》、送达回证及照片;16.《关于牟道科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古府土补决〔2024〕12号)》、送达回证及照片;17.钟琴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人具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泸市府规〔2022〕4号)第二十二条“享受房屋安置人员的城镇居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享受优惠房屋安置”、第二十四条“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下列方式支付货币补偿费:(二)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片区货币还房安置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50%”的规定,可知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民住宅房屋安置的,享受房屋安置人员的城镇居民配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本案中,申请人户家庭成员牟光湖为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其配偶钟琴为城镇居民户口,被申请人未查清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即作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未对钟琴是否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作出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古蔺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古府土补决〔2024〕12号《关于牟道科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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