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5〕1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市府复不〔2025〕19号
申请人:张海清,男
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泸公(交)行罚决字〔2024〕510500240088619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于2025年2月10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泸公(交)行罚决字〔2024〕510500240088619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该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申请人,附有申请人签名捺印。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泸公(交)行罚决字〔2024〕510500240088619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若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2024年5月10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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