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4〕22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市府复终〔2024〕228号
申请人: 古蔺县大村镇大村街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松,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明,男
委托代理人:罗世伦,男
被申请人:古蔺县人民政府
地 址:古蔺县彰德街道府前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军,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古府处〔2024〕4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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