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办规〔20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6日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着力保障民生,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建设者,是指建设农贸市场项目的投资主体或产权所有者。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出台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土地储备、出让和不动产权证件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牵头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检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督促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动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章 农贸市场规划
第五条 市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引导农贸市场创新服务方式、丰富经营业态,融合餐饮、购物、文化休闲、生活服务等元素,打造时尚化、多元化、一体化消费服务平台,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和高品质的消费需求。
鼓励农贸市场拓展社区食堂、家政、维修、洗衣、快递、外卖配送等便民服务,打造消费新场景。
第七条 市场建设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编制农贸市场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活禽宰杀点。
第九条 新建农贸市场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设规模应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三章 农贸市场建设
第十条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适当区域,按照市场经营面积一定比例设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费,并加强管理。农贸市场为超市型的,应参照新建农贸市场按照一定比例设置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且不符合《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应当有序组织升级改造。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逐步调整。
市场升级改造须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市场开办者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对出现故障或损坏的消防设施要及时修缮,确保完好有效;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农贸市场,市、区两级政府应当按规划布点重新选址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投资、代建、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农贸市场,组建公益性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加快形成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贸市场体系。鼓励国有企业以入股等形式投入资金进行改造,实现老旧市场的改造更新和逐步公益化。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建设方案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农贸市场应当与开发建设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建的农贸市场设施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房屋销售时,在其销售现场、官方网络平台公示农贸市场设施项目信息。
第四章 农贸市场验收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新建、升级改造农贸市场验收。
第五章 农贸市场移交
第十八条 代建农贸市场应当在建设工程综合验收通过后90日内完成房屋产权、配套车位等权属移交。
第十九条 代建农贸市场,市场建设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及移交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不得“以租代售”变相转让。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各区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由权属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无市场开办者管理服务的农贸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单位履行市场开办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