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泸市府规〔2024〕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范围。
0—14周岁(含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条件。
具有泸州市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经专业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各区县、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
(二)救助标准。
1.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救助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
2.落实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
3.给予辅具适配的,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产品、零配件等)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性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具适配后,除肢体残疾矫形器可每年享受外,其他辅具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具器具。
有条件的区县结合实际,可拓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困难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或者残联系统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或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
区县残联根据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须经审核认定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三)救助服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在审核认定的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区县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家庭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残疾儿童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残疾儿童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市、区县人民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及时精准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
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市、区县救助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对应残联审核确定救助资金,再由对应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相应资金,结算周期由对应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
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市、区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
市、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管理。区县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康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
市、区县残联要会同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市、区县残联和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市、区县两级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五、资金管理
各区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六、措施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区县残联、财政、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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