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规范性文件:泸龙府规〔2024〕2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烧烤业态严禁区域 规范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烧烤经营业态的规范转型,加大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设施的应用推广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露天烧烤业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严禁区域、规范区域。
(一)严禁区域:迎宾大道一段,水井坎东路,沱江路四段,横街子街,新街子街,下大街,中大街,中码头街,小街子街,上码头街,交通路,合道街,伍复街,五峰街。
(二)规范区域:除严禁区域外的主城区范围均为规范区域。
二、在严禁区域内,严禁露天烧烤以及烧烤店铺占道经营,规范在室内进行烧烤作业;在规范区域内,依法规范烧烤经营行为,烧烤经营者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经营时间等条件规范经营。
三、在严禁、规范区域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完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等手续,使用管道燃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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