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规范性文件:泸市环发〔2024〕10号,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地落实,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规〔2023〕1号)要求,制定了《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7日
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消除生态环境领域安全隐患,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泸州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含生态环境领域安全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消除生态环境领域安全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经其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三条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审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直接管辖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分类奖励、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生态环境局实施奖励。市级办理的和跨行政区划的举报,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奖励。
第五条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750元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500元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七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0830-12345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
(三)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12369网络举报平台:
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五)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第十条来信来访举报地址:
(一)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二)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
(三)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77号;
(四)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泸州市纳溪区百梯路18号;
(五)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泸州市泸县花园路92号;
(六)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路265号;
(七)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绕城路41号;
(八)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泸州市古蔺县金兰大道153号。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人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可参与举报奖励。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细则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填报《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后,向举报人送达《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2)。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五条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授权书)办理领奖手续,并填写《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单》(附件3)。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资料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六条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生态环境部门可探索线上转账、话费充值等灵活便捷的奖金发放方式。
第十七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官方网站上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管理;加强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细则实施之前(来信以邮政或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举报的,仍按照原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