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规范性文件:泸住建发〔2023〕156号,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泸市政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规范消防审批监管行为为核心,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职责、厘清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内容、创新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方式、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能力,着力构建职能科学、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监管体系,营建良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营商环境。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方案。
二、明确职责分工及监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各环节无缝衔接、市区上下联动、部门横向协同,构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协同机制,织密市、区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安全防火网,落实基层安全治理措施,形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多维度监督管理合力。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科)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含与主体同步的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工程质量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含与主体同步的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房发中心、市征收(物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高新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工业、仓储项目和二次装饰装修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工业、仓储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白酒产业园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含
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高新区辖区内的工业、仓储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和白酒产业园区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外)的二次装饰装修(含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辖区内的工业、仓储项目外)的二次装饰装修(含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长开区辖区内工业、仓储项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纳溪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含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园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进行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园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抽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负责落实行政辖区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特殊建设工程“未审先建” “未验先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应备未备”、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并与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巡查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自职责。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街道(乡镇)、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主体依法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三)加强消防审查验收资料共享。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三、压紧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四)强化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程质量、技术服务成果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2.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消防设计交底,明确消防施工难点和重点,落实消防设计重点实施措施;施工过程中确需对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按程序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重大变更施工图审查。3.压实设计单位责任,落实专人对各专业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进行统筹协调,对“错漏碰缺”把关审查,确保编制深度符合要求、专业间协调配合,对于需要开展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专项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负责在开工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交底。4.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消防施工方案,实行消防工程专业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消防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5.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分包资格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资格标准要求的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旁站,加强隐蔽工程等消防专业关键环节的监理;消防施工质量检查等监理情况应记入监理日志。6.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将建筑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设备(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要求进行查验,并对查验结果负责。7.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过程服务,参与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产品成果评价、建成后全生命周期技术服务维护保养等,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8.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9.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五)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联审工作。
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在取得《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专篇》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专篇》和齐全的申报资料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再进行事前技术审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应加强对施工图审图机构的监督管理,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六)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对设计单位资质类别、级别与消防设计范围和内容是否对应进行核查,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七条的,按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靠前技术服务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泸住发〔2020〕221号)执行。
(七)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新业态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点,“月子中心”“密室逃脱”“剧本杀游戏厅”等新业态,均应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确定实际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手续。
(八)严禁违规增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条件。
严格落实“审验一致”工作要求,确保消防验收、备案范围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一致,按照法定文书样式作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严禁违规以消防施工质量检查文书等代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严禁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严禁随意取消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严禁违规增减消防审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五、进一步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管理
(九)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在发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正式的消防设计变更说明书,对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范围及内容等进行说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时,应将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畴,发现错误的责令改正,并将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告知同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其装饰装修、幕墙等设计内容增项及消防设计变更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十)明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变更范围。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消防审查承办科室)对以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进行审查:1.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等。2.其他建设工程改变为特殊建设工程等。
(十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及竣工图管理。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及时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体化平台数字审图系统中受理建设单位申报的设计文件变更事项,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平台上变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作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依据。强化消防设计“一图到底”,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根据联审平台上的施工图、结合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上传联审平台的设计变更文件形成竣工图归档,竣工图质量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六、推动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管
(十二)加强施工过程监督。
1.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施工质量。2.施工和监理单位应遵循消防材料“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材料进场报审报验制度,进场材料须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质量要求,不得降低标准。严格核验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于列入强制认证、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应通过查询证书及产品标志、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等方法对产品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开展消防材料见证取样及复检,消防材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予以退场处理。3.参建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检验批验收、检测举牌和施工过程声像档案留存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预留预埋各类电气线路及管路、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防火构造、建筑内部装修、消防安装内容涉及的隐蔽工程等)。4.严格执行动火和动焊审批制度,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和电焊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5.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把关新建工程电缆井的设置位置、检查门设置、井壁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等技术要求。6.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主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取得情况,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情况,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将进场材料,施工成果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抽检范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进场材料应全数返工整改,施工成果监督抽检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内容应压实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全数整改。7.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8.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作为监督重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相关规定,实施消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9.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
七、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管
(十三)加强消防验收技术指导服务。
工程质量监督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做好工作衔接,对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的问题加强过程指导,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依建设单位申请为建设工程提供消防验收前技术服务,提高消防验收(备案)一次合格率。
(十四)加强消防现场查验。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均需进行消防查验。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文件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消防查验内容若涉及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参与消防查验工作。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五)加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强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在联合验收阶段的工作衔接,联合验收项目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实施“一窗申报、同步受理、并联审批”。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可根据项目施工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条件成熟时提前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八、优化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报条件
(十六)加强局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消监函〔2021〕922号)文件要求,要严格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严禁将建设工程拆分为若干个项目,以规避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大体量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因工程建设时序,确需部分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查。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附录 A.0.2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按照《导则》进行。
九、提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效能
(十七)加强消防验收提质增效。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应按承诺时限进行申报材料预审并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部位、内容,及时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1.申报材料预审合格、现场评定合格的建设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2.对建设工程开展首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发现存在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且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可给予合理整改时间,加强技术指导,建设单位在审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可认定为合格。3.对申报材料预审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及整改要求。4.对申报材料预审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不合格及时出具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并载明不合格原因及违反条文情况。5.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质效
(十八)加强审批时限优化。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时限由法定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承诺办结十个工作日;消防验收时限由法定十五日调整为承诺办结十个工作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作为即办件“受理即办结”;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结时限由法定十五工作日调整为承诺办结十个工作日。
十一、提升重大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效能
(十九)加强重大项目技术服务指导。
对于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酒厂等重点工程、投资额大、工艺复杂、建设周期长和工程紧迫的项目,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开辟审批“绿色通道”,靠前服务,在设计方案评审阶段积极介入,为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全流程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申报指导等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或专家技术小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帮助企业提前整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问题,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效率。
十二、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
(二十)规范老旧小区改造消防审查验收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文件要求开展行政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须将消防审验纳入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特殊情况下,受建筑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充分论证,论证应重点围绕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消防安全需要。
(二十一)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次装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建设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根据工作需要,可核查房屋规划使用性质、原主体建筑的施工许可、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租赁合同、项目施工合同等办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其装饰装修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2.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1号)要求,对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3. 判定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或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且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满足现行消防强制性标准和“应”条款、火灾危险性增加的,坚持“先评估、后改造”原则,合理确定改造方向、用途和业态。4.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按特殊消防设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5.限额以下的既有建设工程改造利用(含二次装修)的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川建函〔2021〕271号)文件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三、规范其他建设工程管理
(二十二)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监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十三)明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按项目类型选定抽取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展现场检查评定,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取比例为2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为5%。
十四、全面推行消防档案管理
(二十四)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按规定安排专项经费,落实专人和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所有案卷材料归集齐备,定期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确保档案真实合法、齐全完整、规范有序。涉及资料审查、现场评定以及竣工图纸、验收现状影像材料等原始资料须归档并长期保存。
十五、规范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五)加强物业承接消防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物业承接查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承接查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消防设施设备承接移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委托服务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确保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2.物业服务区域内自动消防设施应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能正常工作。3.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缆井维护作业监管,对电缆井维护作业实行申报登记管理,告知施工人员禁止在电缆井内吸烟、丢弃烟头,做好日常巡查管理。4.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督促开展物业服务区域防火检查、排查,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向属地住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十六)加强物业服务区域消防设施管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无法消除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指导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主体按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服务区域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如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整改。因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困难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及时整改。
十六、严格消防监督执法责任追究
(二十七)加强“责任主体”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巡查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抽检”的原则,对下列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1.对特殊建设工程“未审先建”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消防科)移交相关执法部门。2.特殊建设工程“未验先用”,其他建设工程“应备未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项目由市工程质量中心移交相关执法部门。3.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根据部门职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消防科、局勘察设计科)移交相关执法部门。4.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5. 市房发中心、市征收(物管)中心按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织密市、区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执法和基层消防安全防火网,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行政辖区内对特殊建设工程“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其他建设工程“应备未备”、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违规违法行为和物业服务区域监督检查执法巡查工作责任机制,会同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街道等部门推动行政辖区内监督执法全覆盖,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全链条贯通。注重日常消防审查验收和物业服务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及巡查监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责任,对以上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执法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并依法查处。
(二十八)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力度。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重视和规范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市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十七、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人员配置,落实经费保障。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构编制保障的通知》(川编办发〔2022〕93 号)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编制,建立消防专业技术队伍,依法依规明确本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实现责任到岗、履职规范、衔接有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特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监管工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有关工作事项,落实排查、整改工作责任和要求。
(三十一)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联合监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与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线索移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违法曝光等联动协同协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在日常巡查联合执法中,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存在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相关情况函告属地人民政府,同时书面报告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十二)加大巡查考核,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应加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巡查力度,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敷衍应付、监管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及时运用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要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整改解决,确保问题发现、整改、解决形成闭环。
(三十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水平。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要围绕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流程监管工作,积极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等国家政策解读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要做到全覆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监管质效,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方案由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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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语的含义
1.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消防设计审查: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58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消防验收: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58号)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4.备案和抽查: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58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5.人员密集场所: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6.物业服务区域:详见《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7.“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应备未备”、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